撰稿时间:2021年6月
商标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其价值往往超过有型的房地产,家族企业商标常常还具有创业主之精神与文化,创业主普遍会希望家族成员能继承家族企业商标,继续经营,并发扬光大。然而,家庭成员如有多人,创业主若希望企业商标权由家族成员多人共享、或由其中数人继承、或共同使用,按现行商标法规定,有那些方式得以采用?又需要如何安排?本文拟加以探讨与说明。
一、成立一家族企业公司,使其拥有家族企业之商标权,家族成员按规划的比例拥有股份。
藉此共享商标权与商誉,并一起努力继续发展家族企业。此种方式是最理想的共享商标权方式,家族成员如能彼此合作,家族企业商标权的继承可如此安排,然而,公司治理与发展是多元性的,家族成员是否均具有共同的理念,能够团结一致、合作无间,需要更多的考虑,不一定能够适用在所有的家族。
二、将家族企业商标移转登记在一个家族成员或其公司名下,由其拥有商标权,而授权给其余有能力经营的家族成员使用该商标。
这种方式亦可让家族成员共享家族企业商标的商誉。惟在作商标授权安排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未定期限之授权契约若无对价,契约当事人有随时终止契约之权限。 2、未向主管机关作商标授权登记,将来该商标权若有移转,则商标移转后,基于债之相对性原则,受让人并不受授权契约之拘束。
企业主若采取这种方式,宜将第一次无偿授权予家族成员之商标授权,明定一个适当期间,并向商标主管级机关作商标授权登记,如此才能获得商标法之保障。采用这种方式承继商标权的成员应努力发展,将家族企业商标更加发扬光大,其他的家族成员可以无偿使用家族商标一段期间,共享家族商标的商誉与价值,而为求达到各自的理想以及长期发展,除可在商品上使用家族商标,同时可并用一个新的商标,让消费者认识这个新的商标,以期在一定期间之后,各成员的商标亦可普遍为消费者所熟悉,藉此方式,各家族成员都能享受到家族企业商标的价值,又可创建自己的商标。盖树大分枝,人大分家,也许多个家庭成员各有其理想,各自发挥亦属自然之道。
三、将家族企业商标移转登记为多个家族成员所共有。
按台湾与中国大陆商标法的规定,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营业主体(如商号)皆得申请注册商标,亦可共有商标权。采这种方式,系让家族企业商标的商誉与价值平均地为家族成员共享,共同使用。惟,对于消费者大众,商标系在表彰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质量,各个成员是否均能维持同一优良的质量?又,对于家族企业商标的推展与经营,每个家族成员之努力程度与贡献是否相当?均需斟酌。
<结语>
家族企业商标在安排移转与授权时,另需注意商标权是属地主义,为受到保障,系分别向各国申请注册,而各国的商标制度不尽相同,台湾的商标权移转,按台湾现行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间之让与契约,于意思表示合致时即生效,向主管机关登记只是对第三人之对抗要件。
而中国大陆对商标移转的规定则有很大不同,需要特别注意,按中国大陆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在商标移转必须由双方去申请登记,经核准公告后始生效力。又依目前之审查实务,大致需要四个月的时间,故企业主如果决定中国商标权要作移转,宜提前处理,以防意外。
谢显荣╱亚信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 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