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商标?
A:
商标一般也被普遍称作品牌。
商标是用来表彰商品/服务的标识,其主要目的是用来指示及区别他我商品/服务来源。
因此,该等标识必须具备让相关购买人能认识其为商品/服务来源,并辨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能够成为商标者,就必须有其识别性。
目前我国可以受理申请的商标型态除了传统的文字、图形及记号外,颜色、立体形状、声音,动态、全像图,甚至嗅觉、触觉、味觉等型态,如果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为商标。
Q:为何要申请注册商标?
A:
目前我国有关商标制度是采注册保护原则,在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后,该商标权人始得受到我国商标法之保护;商标权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外,还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
Q:申请商标注册有何资格限制?
A:
举凡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商品/服务需要者,皆得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主体的名义申请注册。
Q: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约需时多久?
A:
一般申请案件,正常约大约6至7个月左右核准,但若申请过程中遇通知补正、申复、答辩期间或因其他正当事由缓办等情事,将推迟审查期间。
Q:商标权期间多久?能否办理延展?
A:
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由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期间为10年。
在权利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商标权人可提出延展申请,经核准后商标权继续延续10年。
Q:商标图样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请注册,有何差别?
A:
注册的商标图样若为墨色或单一颜色,而实际使用商标时采用其他颜色时,倘若实质上没有变更注册商标主要识别的特征时,在目前实务上,商标主管机关是认为有使用该注册商标。
反之,倘注册之商标图样为指定的彩色时,因该彩色即是商标主要是别的特征,若实际使用商标时采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颜色组合时,商标主管机关可能以一般社会通念及消费者的认知,认已改变该商标给予消费者识别来源的同一印象,而不定使用该注册商标。
Q:商标申请案还未核准注册前是否可以使用该商标?
A:
我国商标制度,并非实行强制注册制度。所以申请人未取得商标权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的商品/服务。但应注意避免因故意或过失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而侵害他人之商标权。
Q:注册商标是否可以移转或授权他人?
A:可以
Q:在我国已经获准注册之商标,如果商品要营销到其他国家时,在其他国家也需要申请商标注册?
A:
在我国虽然已取得商标注册,但商品如果要营销到其他国家并受当地国商标法之保护时,仍应在当地国申请商标核准注册,以避免在他国当地侵害到他人的商标权。
Q:可否将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
A:
我国商标采注册保护原则(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上可将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但若申请人因与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标,未经同意而抢先申请注册,将可能适用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规定被撤销注册。此外,若该商标已为「著名商标」,即使未在台湾注册,仍受商标法保护而不得注册。
Q:发现他人抢注我的商标,该如何处理?
A:
可依据商标法提起「异议」或「评定」程序。若商标尚在公告期(公告后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若已核准注册,则可提起评定撤销。惟须注意,评定有5年时效限制(恶意抢注则不受此限)。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意见,保留使用证据以利后续主张。
Q:台湾总代理商,可否以外国原厂商标申请注册?
A:
总代理商若得该外国原厂商标权人同意,是可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未经同意前,自不得抢先将该国外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所有,而应以该外国厂商名义申请注册,否则有极高机会被依法撤销。
Q:何谓著名商标?如何认定?
A:
商标经商标使用人或商标权人在我国广泛宣传促销,若在市场上已具有相当信誉,且为相关业者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时,堪认为著名商标。我国目前并没有特定的机关特别审核著名商标,通常是系透过商标申请程序或争议案件之行政救济程序,或法院审理时,依争议者所提出的使用证据予以个案认定。
Q: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A:
公司名称与商标二者本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且公司、商号名称的登记与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各有不同,故一般情形,将他人的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无不可。但,若他人之公司名称已达著名程度时,申请人未经该公司同意而申请商标,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之虞时,应无法取得注册。
Q:可否以他人注册之著名商标作为自己公司名称申请登记?
A:
依商标法第70条第2项规定:「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而以该著名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商号、团体、网域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之名称,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或减损该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视为侵害商标权。则有因侵害商标权而致损害赔偿责任之危险。
Q:何谓商标优先权?
A:
商标优先权,系指申请人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会员或与我国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第一次申请注册的商标,于该申请日后6个月内向我国就该申请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时,得主张优先权,其申请日以该第一次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Q:企业或公司的域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A:
原则上以未经设计过的域名,作为商标图样申请,因并不具商标识别性,通常不能予以核准注册。但若能提出相关使用证据,且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指示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时,可因其使用的之结果,特别认定已成为交易上的识别标识,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