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時間:2017年5月
近年來產業技術競爭激烈,技術更新的速度加快,使得產品的市場壽命無法維持太久的時間。因此,如何為產品快速取得專利權的保護已成為重要的課題。
依我國之專利申請規定,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具體表現於物品實體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可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舉凡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僅可申請發明專利。也就是說,新型專利的標的僅及於依前述創作製造出具有實際構造、形狀、用途或組合之實物。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差異主要在於,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依我國智慧財產局之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估算,在實務上最快通常要兩年、甚至三年以上的審查時間才可能獲准專利;相對的,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在實務上於提出申請後的3至4個月時間即可取得專利權。因此,對於市場競爭激烈的產品而言,申請新型專利是在短時間內快速取得專利權保護的必要途徑。
目前台灣廠商較常申請專利佈局的國家中,有新型專利制度的國家包括:台灣、中國、日本、南韓、泰國、馬來西亞、澳洲、德國、法國、義大利。下文將進一步討論台灣與中國之新型專利實務。
由於新型專利的取得不經過實體審查,新型專利權於取得後在本質上會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且在行使新型專利權前必須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因此在申請新型專利的同時,常就相同的技術內容同時搭配申請發明專利。
在我國發明可以一案兩請,一案兩請的好處在於,新型因係採取形式審查,通常在六個月之內,即可先取得專利權,發明專利申請案經過實體審查後可獲准時,智慧財產局會通知申請人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因此,所申請的產品專利在一開始會在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的期間內受新型專利權的保護,並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受發明專利權的保護,以接續專利權的保護。
此外,中國同樣有類似的專利一案兩請制度,即在同一天可以就同一發明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在發明專利申請未被授權時,實用新型專利權可以存在;而當發明專利授權後,必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
目前在市場上銷售產品時,刊登專利證書可達到非常好的宣傳效果,不但可在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以增加產品整體價值,成為促使消費者對產品提高信心的推銷工具,並且擁有同業中的一些有用的專利亦可帶來權利金收入,或有助於與同業中的其他專利權人談判相互授權的條件,使產品同時具有他人的專利技術。因此,可藉由同時申請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使得新產品在開始進入市場時利用新型專利證書達到上述宣傳效果,並於發明專利獲准時帶來進一步的效益與吸引力,以成為公司的重要資產。
嚴瑞宏╱亞信團隊 專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