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时间:2020年4月
传统的商标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但是随着商业模式日新月异,业者不断的创新运用各种方式包括「立体形状、颜色、声音、动态影像及全像图」等,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这些商标不仅型态上与传统商标迥异,审查时的标准亦有所不同,故一般以「非传统商标」称之。非传统商标中,以立体商标的使用率较高,因此本文为各位专题介绍立体商标。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以三度空间之具有长、宽、高所形成之立体形状,并能使相关消费者藉以区别不同之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商标」而言。世界上最早立法保护立体商标的国家是法国;而我国第一件取得注册的立体商标是「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羊形酒瓶」。较为大众所熟知的立体商标有:「可口可乐」的「曲线瓶」、「奔驰汽车」车头上的「三角星标记」、「意大利费列罗公司」的「金莎巧克力包装」、「麦当劳」的「麦当劳叔叔」…等。立体商标有四种型态,包括:1.商品本身之形状(例如瑞士三角巧克力)。2.商品包装容器之形状(例如SUNTORY的角瓶)。3.立体形状标识(即商品或商品包装以外之立体形状,例如劳斯莱斯汽车上的飞天女神标志)。4.服务场所之装潢设计(例如台北101大楼之外观)。
相较于传统商标,立体商标要取得注册,主要的问题在于不容易具有商标的「识别性」。「识别性」是商标注册的基本要件,必须能让消费者视为辨别商品来源之标识,才能注册为商标。由于立体商标一般为商品或商品包装之形状,消费者通常会将其视为提供商品功能的形状或是装饰性之设计,而不会将该形状视为辨别商品来源之标识,因此较诸传统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识别性」的取得较为不易。
在立体商标的四种型态中,以「商品本身之形状」的识别性最低。因为商品形状通常具有功能性,不能为任何业者所独占。即便有较为特殊之形状,往往也只是为了使商品更有吸引力之装饰性设计,不会被视为辨别商品来源之标识,从而不具先天识别性;必须检附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该形状经申请人使用后,已让消费者印象深刻,并使消费者将该形状与申请人产生紧密连结之联想,取得了商标的后天识别性,此时才能获准注册。
识别性次低的是「商品包装容器之形状」和「服务场所之装潢设计」,这两者与商品本身较无直接关联,所以只要具有足够的特色,有异于一般同业使用的包装或装潢,能让消费者有足够的辨识度将其做为商品来源之标识,就可能无须检附使用证据审查后天识别性,直接被认为具有先天识别性而核准注册,。
识别性最高的是「立体形状标识」,这是指商品或商品包装以外之立体形状,例如「大同公司」的「大同宝宝」和「肯德基」的「肯德基爷爷」等,由于与商品本身无直接关系,因此这部分的识别性判断标准与传统商标并无不同,通常都会被认为具有先天识别性。
最后,要特别注意的是,凡是具有功能性之立体形状,都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如果是习知的功能性形状,原本就不能让任何业者专用;如果是申请人首创的功能性形状,则可依专利法申请专利保护,取得一定期间的独占使用权利。
卢逸风╱亚信团队 商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