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时间:2017年3月
随着交易数字化的趋势,继之以交易模式的快速变化,金融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科技系以金融服务效率之改良为其主要目的,有鉴于金融服务所涉及的产值相当惊人,若未进行妥善的专利布局,将潜藏着极大的风险。
金融科技一般涉及于行动平台、云端系统、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于应用上则包括支付、银行、交易、投资管理、保险、税务应用等。许多金融科技相关技术或多或少涉及商业方法,例如商业竞争策略、商业经营模式、金融保险商品交易方法等。这些金融科技相关技术于表现形式上,通常是供执行特定功能的程序语言。
若所涉及的程序语言仅是将人为计划安排付诸实现,则非利用自然法则,而有不符合发明定义之虞。商业方法是否符合发明定义,于判断上,是以技术性之有无作为依据。即使具备技术性而符合发明定义,是否可以获准专利,仍尚需对于具备技术性之特征加以评估。本文将概略简介对于以程序语言为表现形式之金融科技相关技术在是否符合发明定义判断方式。
所谓发明,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1条的规定,系定义为「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而按专利审查基准的规定,发明「必须具有技术性,即发明解决问题的手段必须是涉及技术领域的技术手段」。尤其,在以计算机软件为目标之发明申请而言,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在整体上是否具备技术性,则端视计算机软件在执行时是否能够产生超出程序与计算机间正常物理现象的技术功效。综言之,一件发明的技术方案涉及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与预期产生的技术功效,此三者也是申请目标是否符合发明定义的判断基础。
金融科技相关技术因与商业关联甚密,因此所欲解决的问题亦往往与商业有关。若所欲解决的是商业问题,首先要判断,所欲解决的商业问题是否带有技术特征。若所欲解决的商业问题欠缺技术特征,即使此一问题的解决是透过技术手段,仍将被认定为只是简单利用计算机,而不符合发明定义。反而言之,虽所欲解决的商业问题带有技术特征,但若不是以技术手段来加以解决,亦违反「利用自然法则」的规定,而不符发明定义。
假使所欲解决的问题带有技术特征,且确实也是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此一问题,接着就要从技术功效的角度来判断是否符合发明定义。举例而言,若所产生的功效仅为一般计算机软、硬件的固有功能,且可为人为取代或仅设计以取代人工操作,则会被认定为不符合技术性之要求,即只是简单利用计算机,而不符发明定义。相反地,若所产生功效足以克服特定技术难点,且所采用之软、硬件在功效的产生方面是不可或缺并具有特殊性,如此即具备技术性,而符合发明定义。
综言之,一件金融科技相关技术是否符合发明定义,首先要看其是否确实涉及具体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与技术功效;假使三者皆有,仍需进一步就此三者的具体内容,依据上述「技术性」概念判断其是否符合发明定义。
袁大中╱亚信团队 专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