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時間:2017年3月
隨著交易數位化的趨勢,繼之以交易模式的快速變化,金融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金融科技係以金融服務效率之改良為其主要目的,有鑑於金融服務所涉及的產值相當驚人,若未進行妥善的專利佈局,將潛藏著極大的風險。
金融科技一般涉及於行動平台、雲端系統、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於應用上則包括支付、銀行、交易、投資管理、保險、稅務應用等。許多金融科技相關技術或多或少涉及商業方法,例如商業競爭策略、商業經營模式、金融保險商品交易方法等。這些金融科技相關技術於表現形式上,通常是供執行特定功能的程式語言。
若所涉及的程式語言僅是將人為計畫安排付諸實現,則非利用自然法則,而有不符合發明定義之虞。商業方法是否符合發明定義,於判斷上,是以技術性之有無作為依據。即使具備技術性而符合發明定義,是否可以獲准專利,仍尚需對於具備技術性之特徵加以評估。本文將概略簡介對於以程式語言為表現形式之金融科技相關技術在是否符合發明定義判斷方式。
所謂發明,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1條的規定,係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按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尤其,在以電腦軟體為標的之發明申請而言,解決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在整體上是否具備技術性,則端視電腦軟體在執行時是否能夠產生超出程式與電腦間正常物理現象的技術功效。綜言之,一件發明的技術方案涉及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為解決該技術問題所採取的技術手段與預期產生的技術功效,此三者也是申請標的是否符合發明定義的判斷基礎。
金融科技相關技術因與商業關聯甚密,因此所欲解決的問題亦往往與商業有關。若所欲解決的是商業問題,首先要判斷,所欲解決的商業問題是否帶有技術特徵。若所欲解決的商業問題欠缺技術特徵,即使此一問題的解決是透過技術手段,仍將被認定為只是簡單利用電腦,而不符合發明定義。反而言之,雖所欲解決的商業問題帶有技術特徵,但若不是以技術手段來加以解決,亦違反「利用自然法則」的規定,而不符發明定義。
假使所欲解決的問題帶有技術特徵,且確實也是利用技術手段來解決此一問題,接著就要從技術功效的角度來判斷是否符合發明定義。舉例而言,若所產生的功效僅為一般電腦軟、硬體的固有功能,且可為人為取代或僅設計以取代人工作業,則會被認定為不符合技術性之要求,即只是簡單利用電腦,而不符發明定義。相反地,若所產生功效足以克服特定技術難點,且所採用之軟、硬體在功效的產生方面是不可或缺並具有特殊性,如此即具備技術性,而符合發明定義。
綜言之,一件金融科技相關技術是否符合發明定義,首先要看其是否確實涉及具體的技術問題、技術手段與技術功效;假使三者皆有,仍需進一步就此三者的具體內容,依據上述「技術性」概念判斷其是否符合發明定義。
袁大中╱亞信團隊 專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