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时间:2020年9月
Q:
案例1:
王大明在逛拍卖网站时发现,卖家宣称某款产品已经标示有「台湾专利申请中请勿仿冒」,然而该产品在国外早已销售多年,且王大明也已经签约准备引进来贩卖,万一该专利审查后被核准,那王大明贩卖后不就等着被告,若取消签约则又会损失赔偿金,进退两难。
案例2:
A公司与B公司一直都是同业中非常竞争几乎是水火不容的对手,因此A公司非常关注B公司在专利这一块的发展,一来是为了了解对方目前研发的进度与成果,二来是为了避免误触B公司核准的专利,然而在最近申请中公开的发明专利资料中,发现B公司申请的新案根本是拿现有技术拼装而成的,万一审查委员不察让这专利通过,势必会对A公司造成影响,因此必须想尽办法不能让它核准才行。
————————————————————————————————————–
A:
大部分的人都知道,发明专利经过审查通过取得授权后,公众可再经由举发程序来针对该专利提出举发撤销(中国称之为无效),但是在举发或无效的过程中,除了必须检附不少的规费(依照专利申请请求项的项数计算)之外,在台湾还有举发听证制度(非必要),在中国无效程序中还有必要的口审程序(额外产生开庭费用),所以对于举发人或无效请求人来说,审查时间更是耗时。
实际上,发明专利在取得核准前的公开阶段时,公众即可针对尚未核准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局提出对应的引证资料,来供审查委员在审查时的参考。以下就台湾与中国说明如下:
- 在台湾部分,系根据专利法施行细则第39条规定,于发明专利申请案审定前,发明专利申请人以外之任何人(以下简称第三方),认发明应不予专利时,可向专利局提出「提供专利申请案审查参考信息申请书」(2020年9月1日起更改为第三方意见书),该第三方意见书应备的提交文件包含第三方意见书、引证文件书目表、理由书及其他与引证文件相关的数据,同时,在理由书中应清楚说明所提供的引证文件揭露了哪些与申请案相关联的技术内容。最后,该案的审查人员即会整体依据该第三方意见资料及委员自己的检索结果来一并进行审查。特别的是,在2020年9月1日起提出的第三方意见书,不但会提供给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可根据内容提出说明),第三方意见书日后还会被公开出来,大众可过阅卷的方式来详阅完整内容。
- 在中国部分,系根据中国专利法施行细则第48条规定,任何人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公众意见,并检附相关材料与具体理由提出意见陈述书后,来供审查委员来参考,最后,该案的审查人员即会整体依据该意见陈述书及委员自己的检索结果来一并进行审查。特别的是,相较于台湾的第三方意见书专利申请人会收到且会被公开,而中国的意见陈述书内容并不会被公开,专利申请人也无从得知有这份文件之内容,大众只能从透过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中得知有人提出这份文件之信息而已。
综上,任何人可透过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提出的引证文件,来做为该案委员审查之参考,以大幅提高该案被驳回的机率,且其好处是比起举发或无效能更快得知结果,台湾跟中国提出该文件时,不需缴纳任何的规费,同时申请人可以保密,竞争对手不会知道是谁提出的,无须正面与对方产生冲突。
庄咏结╱亚信团队 专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