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時間:2020年9月
Q:
案例1:
王大明在逛拍賣網站時發現,賣家宣稱某款產品已經標示有「台灣專利申請中請勿仿冒」,然而該產品在國外早已銷售多年,且王大明也已經簽約準備引進來販售,萬一該專利審查後被核准,那王大明販賣後不就等著被告,若取消簽約則又會損失賠償金,進退兩難。
案例2:
A公司與B公司一直都是同業中非常競爭幾乎是水火不容的對手,因此A公司非常關注B公司在專利這一塊的發展,一來是為了瞭解對方目前研發的進度與成果,二來是為了避免誤觸B公司核准的專利,然而在最近申請中公開的發明專利資料中,發現B公司申請的新案根本是拿現有技術拼裝而成的,萬一審查委員不察讓這專利通過,勢必會對A公司造成影響,因此必須想盡辦法不能讓它核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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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大部分的人都知道,發明專利經過審查通過取得授權後,公眾可再經由舉發程序來針對該專利提出舉發撤銷(中國稱之為無效),但是在舉發或無效的過程中,除了必須檢附不少的規費(依照專利申請請求項的項數計算)之外,在台灣還有舉發聽證制度(非必要),在中國無效程序中還有必要的口審程序(額外產生開庭費用),所以對於舉發人或無效請求人來說,審查時間更是耗時。
實際上,發明專利在取得核准前的公開階段時,公眾即可針對尚未核准的發明專利,向專利局提出對應的引證資料,來供審查委員在審查時的參考。以下就台灣與中國說明如下:
- 在台灣部分,係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任何人(以下簡稱第三方),認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可向專利局提出「提供專利申請案審查參考資訊申請書」(2020年9月1日起更改為第三方意見書),該第三方意見書應備的提交文件包含第三方意見書、引證文件書目表、理由書及其他與引證文件相關的資料,同時,在理由書中應清楚說明所提供的引證文件揭露了哪些與申請案相關聯的技術內容。最後,該案的審查人員即會整體依據該第三方意見資料及委員自己的檢索結果來一併進行審查。特別的是,在2020年9月1日起提出的第三方意見書,不但會提供給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可根據內容提出說明),第三方意見書日後還會被公開出來,大眾可過閱卷的方式來詳閱完整內容。
- 在中國部分,係根據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任何人可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公眾意見,並檢附相關材料與具體理由提出意見陳述書後,來供審查委員來參考,最後,該案的審查人員即會整體依據該意見陳述書及委員自己的檢索結果來一併進行審查。特別的是,相較於台灣的第三方意見書專利申請人會收到且會被公開,而中國的意見陳述書內容並不會被公開,專利申請人也無從得知有這份文件之內容,大眾只能從透過中國專利審查信息查詢中得知有人提出這份文件之信息而已。
綜上,任何人可透過在發明專利申請中提出的引證文件,來做為該案委員審查之參考,以大幅提高該案被駁回的機率,且其好處是比起舉發或無效能更快得知結果,台灣跟中國提出該文件時,不需繳納任何的規費,同時申請人可以保密,競爭對手不會知道是誰提出的,無須正面與對方產生衝突。
莊詠結╱亞信團隊 專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