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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中才發現相同或近似前案的處理方式

撰稿時間:20205

 

        依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我國是採取註冊主義,簡言之,就是先申請先註冊。

        商標提出申請後,審查機關會進行審查,如果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查到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前案,會先核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以下謹詳細分述後續的處理方式。

  1.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後,謹建議先檢視能否減縮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假使必須減縮的部分商品或服務並不是主力商品,那麼申請人可以考慮同意刪除,因為刪除之後的其餘商品或服務,就可以取得核准。
  2. 其次,如果必須減縮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是主力商品,不能同意刪除,這時候就必須考慮提出申復,也就是檢附有利的理由和證據陳述意見,爭取改變審查機關的意見,讓審查機關最終核發核准的處分。此時可進一步檢視商標圖樣,如果商標圖樣與據駁商標圖樣並非完全相同,則可先提出申復爭取。
  3. 但如果商標圖樣與據駁商標圖樣完全相同或是高度近似(例如申請商標是「亞信食堂」、據駁商標是「亞信」,由於區辨他我的主要部分都是「亞信」,是會被認定為高度近似的,或是審查機關會直接表示「主要部分相同」),此種情形提出申復的成功機率不高,需搭配或採行其他方式,例如:(1)與據駁商標所有人進行協商,由據駁商標所有人出具並存註冊同意書;例如上述的「亞信食堂」和「亞信」,如果「亞信」提供並存註冊同意書給「亞信食堂」,「亞信食堂」就可以例外取得註冊。(2) 對據駁商標提出異議或評定,簡言之,如能撤銷據駁商標的註冊,核駁的理由將不復存在。此種情形通常有些特殊背景在,例如據駁商標是代理商搶註原廠的商標,或是合夥人之一未告知另一合夥人即以自己名義註冊商標…等,應特別注意的是,為了維持法律安定性,我國商標法明文規定,除了惡意搶註著名商標情形之外,一般應該在註冊日起5年內提出評定,換句話說,如果註冊超過5年才提出評定申請,就有極大的風險不被審查機關受理。(3) 對據駁商標提出廢止,簡言之,是中止據駁商標的註冊效力。一般提出廢止申請最常見理由是「註冊後連續3年未使用」,這是因為商標的價值是由使用累積的,也就是說,使用越廣、時間越久,代表越多人知道的商標,他的價值也會越高,就像現在全球價值最高的「」商標,其品牌價值已經高達41億美元(約7.2兆元台幣);而為了讓註冊後不使用的商標有退場機制,所以設了「廢止」的規定,也讓真正想要使用商標的人,可以藉由廢止的提出,中止前案商標的註冊,並取得申請商標的核准。

        綜上所述,在商標申請中才發現相同或近似前案時,雖仍有些救濟方式可以採行,但如若在申請前就先查知可能存在著相同或近似前案時,可先做些商標名稱與圖樣的微調修改,以拉大與前案商標的差異性,即便不修改商標圖樣,亦可儘早研擬對應的策略,因此,在提出商標申請前,實建議先與專業的從業人員諮詢討論,以利商標布局,並降低風險。

 

陳麗桂╱亞信團隊 商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