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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申請 Q&A|常見問題一次看懂

Q:什麼是商標?

A:

商標一般也被普遍稱作品牌。

商標是用來表彰商品/服務的標識,其主要目的是用來指示及區別他我商品/服務來源。

因此,該等標識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其為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所以能夠成為商標者,就必須有其識別性。

目前我國可以受理申請的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Q:為何要申請註冊商標?

A:

目前我國有關商標制度是採註冊保護原則,在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該商標權人始得受到我國商標法之保護;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

 

Q:申請商標註冊有何資格限制?

A:

舉凡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

 

Q: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約需時多久?

A:

一般申請案件,正常約大約6至7個月左右核准,但若申請過程中遇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等情事,將延緩審查期間。

 

Q:商標權期間多久?能否辦理延展?

A: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在權利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商標權人可提出延展申請,經核准後商標權繼續延續10年。

 

Q: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A:

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而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時,倘若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在目前實務上,商標主管機關是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

反之,倘註冊之商標圖樣為指定的彩色時,因該彩色即是商標主要是別的特徵,若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組合時,商標主管機關可能以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認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而不定使用該註冊商標。

 

Q:商標申請案還未核准註冊前是否可以使用該商標?

A:

我國商標制度,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所以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避免因故意或過失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而侵害他人之商標權。

 

Q:註冊商標是否可以移轉或授權他人?

A:可以

 

Q: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之商標,如果商品要行銷到其他國家時,在其他國家也需要申請商標註冊?

A:

在我國雖然已取得商標註冊,但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並受當地國商標法之保護時,仍應在當地國申請商標核准註冊,以避免在他國當地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Q: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A:

我國商標採註冊保護原則(先申請先註冊),原則上可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以自己名義提出申請。但若申請人因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同意而搶先申請註冊,將可能適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被撤銷註冊。此外,若該商標已為「著名商標」,即使未在台灣註冊,仍受商標法保護而不得註冊。

 

Q:發現他人搶註我的商標,該如何處理?

A:

可依據商標法提起「異議」或「評定」程序。若商標尚在公告期(公告後3個月內),可提出異議;若已核准註冊,則可提起評定撤銷。惟須注意,評定有5年時效限制(惡意搶註則不受此限)。建議儘早諮詢專業意見,保留使用證據以利後續主張。

 

Q: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A:

總代理商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是可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未經同意前,自不得搶先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否則有極高機會被依法撤銷。

 

Q:何謂著名商標?如何認定?

A:

商標經商標使用人或商標權人在我國廣泛宣傳促銷,若在市場上已具有相當信譽,且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時,堪認為著名商標。我國目前並沒有特定的機關特別審核著名商標,通常是係透過商標申請程序或爭議案件之行政救濟程序,或法院審理時,依爭議者所提出的使用證據予以個案認定。

 

Q: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A:

公司名稱與商標二者本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且公司、商號名稱的登記與商標申請註冊的審查各有不同,故一般情形,將他人的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並無不可。但,若他人之公司名稱已達著名程度時,申請人未經該公司同意而申請商標,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時,應無法取得註冊。

 

Q:可否以他人註冊之著名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申請登記?

A:

依商標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則有因侵害商標權而致損害賠償責任之危險。

 

Q:何謂商標優先權?

A:

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第一次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Q:企業或公司的網域名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A:

原則上以未經設計過的網域名稱,作為商標圖樣申請,因並不具商標識別性,通常不能予以核准註冊。但若能提出相關使用證據,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時,可因其使用的之結果,特別認定已成為交易上的識別標識,准予註冊。